•要有充分的信心,果斷的判決,掌握比賽節奏,使比賽更具人性化。
•注意下列事項:
–比賽前會同場地主任及裁判員檢視比賽場地是否完整。
–賽前會同副裁檢視比賽用球是否合符規定。
–比賽雙方選場邊,一律使用抛擲硬幣來決定,切勿用猜拳方式。
–主裁核對各崗位的程序是提醒賽前的準備工作是否就續,因此除對工作同仁的提示外,應注意雙方球隊的準備狀態,跳球時抛球高度要適宜勿過高亦勿過低。
–主裁的移位要迅速敏捷,尋求最佳視野,以利正確判決。
–作各種決應果斷有信心遇有疑慮馬上宣佈暫停,協同其他裁判員會商(召集副裁及司線員),作出正確判決。(更改判決如必要值得鼓勵,但勿強作說辭,而因誤判,影響雙方比賽結果)
–遇有裁判員不同判決意見,要尊重其他裁判員,先宣佈暫停,聽取其他裁判員意見,討論後,再作正確判決。不要迷糊帶過。(如有必要可商請場地主任提供目擊情形及適當意見)
–遇有球員被擊中頭部(直接或間接擲中均馬上宣告裁判暫停,不用考慮得利與否),一律宣佈暫停,上前察視慰問,徵詢教練是否換人意見。比賽過程中遇有受傷或危險事情,亦如同處置。球員故用頭、臉擊觸比賽球時,亦應宣告暫停審視是否受傷,但因屬故意行為,將宣判出局,並與予警告。
–注意得利條款,為使比賽流暢,非得利球隊如果犯規,主裁不鳴哨終止比賽,並要示意繼續比賽(技術犯規例外)。例如外場球員踩線攻擊,球為對隊內場球員接獲,外場踩線犯規行為可不予追究,繼續比賽。
–對傳球或攻擊球之認定要明確,手勢要明顯,計數傳球次數手勢要讓全球員皆能目視。
–主動積極掌握比賽節奏,勿受球員,隊職員或觀眾叫囂影響到判決之品質。
–使用罰則條款要慎重其事,但對經口頭警告仍不改善之違規行為,應勇於使用紅、黃牌等更嚴厲懲罰,來上違規事情。
–總而言之:主裁率領其他裁判員,負責比賽進行之一切裁判工作,並負裁判成功與否之重責。
–比賽中任何判鳴笛即宣告比賽暫停,主裁應隨時注意同場裁判是否有鳴笛事情,亦即應有所宣判或說明後再重新發球繼續比賽,不能只用繼續比賽手勢指示繼續比賽,而未處理鳴笛事項。
–犯規判定程序︰高舉右手鳴笛、指則犯規事實手勢、指示發球權歸屬)
–計數傳球次數︰左右手均可,但手掌部位要超過肩膀高度,讓全場均能看到,一傳---食指、二傳---食指+中指、三傳---食指+中指+無名指、四傳---食指+中指+無名指+小指、五傳犯規---五指分開齊伸,最佳方式右方球隊攻擊時用右手指示,左方球隊攻擊時即用左手指示。
–繼續比賽時裁判注意事項︰
當外場球員觸球出界、界外球、各種犯規、裁判暫停之後繼續比賽時裁判員需注意下列事項—
•確認檢球的球員是否回到自己原來的比賽崗位
•確認發球的對方球員是否準備比賽狀態
•確認發球員的持球動作是否持球過頭頂
•上述三項確認後鳴笛並作手勢使比賽開始
1.5 副裁執法要領︰
1.「輔佐」主裁執行比賽之進行及罰則之判決。
2.注意下列事項:
–比賽前、裁判暫停時、比賽結束時要主動控制比賽球。並協助主裁清點人數。
–跳球時,副裁位置應稍離中線,並蹲低仔細觀看整個跳球情形。
–比賽中各種判決以主裁之判決為主,其他裁判員為輔;副裁判決哨音盡量不要跟隨主裁哨音而同時響起,亦即主裁已鳴哨宣判,副裁得不用吹哨判決,除非所查看之事情與主裁判決有異,可要求暫停與主裁協商‧如副裁所見為犯規或出局而主裁並未宣判,此時副裁可「補主裁之不足」而鳴哨宣判之。
–每局比賽結束信號響後,副裁應仔細觀察內外場球員進出情形,要求內場球員於距中線1-2公尺處列隊蹲下,並控制比賽球。
–副裁「視線」盡可能不要和主裁視線重疊,主裁視線主要跟隨球之進行而轉移;副裁視線則應補強於後,仔細觀察投擲者擲球動作否有違規則。但如遇不得利狀況,則不用鳴笛宣判︰例如外場球員踩線攻擊,但該球為對隊球員接獲,則不應鳴笛使比賽中斷應繼續比賽!
–遇有裁判暫停之判決時,即應要求雙方內場球員蹲下,暫時休息等候裁判判決,並控制比賽球。